2018-06-08
返回2016年修订印发的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内容包括总则、工作机构职责、保密资格申请、审查批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45条。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认真学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北京联合澳华拥有6年实战经验,累计服务超过600家客户,结合新旧《认定办法》,助您了解新标准的变化重点:
1) 调整工作体制机制。按照行政许可工作要求,从牵头部门、行政主体、到工作机构进行了全面调整,特别是落实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责任,将国家和省级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从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调整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2) 规范审查审批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精神以及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具体要求,本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的原则,明确规范了申请受理、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审批、证书发放、名录发布等工作环节的实施主体、工作内容和办理时限。
3) 调整申请条件。按照《保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申请条件中增加了申请单位必须为“成立3年以上法人”的要求,并将申请单位外籍身份人员的限制扩大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同时,根据近年来军工单位并购、重组、上市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对上市公司的申请条件及外资比例做了进一步明确。
4) 推进军民融合。一方面取消了非公有制企业不得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限制,消除对民营企业的不公平政策;另一方面,明确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之外的、属于应急或者短期生产的秘密级产品的科研生产单位,可不申请取得保密资格,采取签订保密协议方式,按照合同甲方单位要求落实保密管理措施,切实优化对“民参军”企业的准入和日常监管。应急或者短期采购,是特指军队在应对突发军事危机或者其他突发的非战争军事行动,而采取的不同于常规方式和程序的采购工作。承担应急或短期生产任务的单位,一般应当由军兵种装备部门提供证明或者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进行确认,由具体采购单位按照有关保密标准和程序对其进行保密审查,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
5) 强化日常监管。根据近年来军工保密资格单位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完善了原有条款年度报告、复查等日常监督管理措施,增加了对违规单位进行暂停保密资格的处罚措施,明确规定了暂停资格的具体情形和恢复资格的条件。同时,增加了现场审查应当听取申请单位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该单位日常保密管理工作意见的规定。
希望通过我们的介绍,大家在研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时有的放矢,接下来我们将对保密标准做进一步的解读。请继续关注北京联合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