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ER NEWS

公司新闻

保密工作的方针

2018-06-04

返回


1983年5月,中共党中央批准了中央保密委员会提出的“提高革命警惕,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确保党和国家的核心秘密,有领导、有控制地放宽对非核心秘密的限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保密工作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对我国新时期保密工作总的方针、原则,保密工作的根本任务和基本政策做了比较完整、科学的概括和表述,从思想、组织、制度和措施上改革和加强保密工作,以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1988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保密法》在第四条中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1997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提出了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为依据,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保密工作部门与业务部门相结合,依法管理国家秘密,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九五"期间,保密工作的基本任务

"九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配套的保密法规体系和执法 体系,实现对国家秘密的法制化管理;初步建立起现代化的保密技术防范体系,具备对抗高科技窃 密的能力;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保密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监督 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保密工作队伍,努力使我国保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向境外邮寄或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和其他物品有什么规定

禁止邮寄属 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禁止非法携运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如果出境,应由外交信使或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和人员携运;目的地不通信使的, 或信使难以携运的,确因需要,需自行携运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 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

如何依法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确定密级需掌握以下五点:第一,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是确定国家秘密的法律依据; 第二,各机关、单位依照保密范围对号入座,由承办人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 填写市保密局、市档案局共同制发的《发文稿纸》,由部门领导审核把关,送主管领导签发; 第三,按照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进行标志; 第四,在确定密级工作中遇有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 有争议的事项,按规定程序于10日内上报保密部门批准,上级机关接到申请后, 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复;第五,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更多详情请致电010-84928891;北京联合澳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注保密资质。